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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圖片來源:iStockphoto)

民國104年2月12日清晨,「阿華」在高雄市前金區中央公園喝了幾罐啤酒後,騎著重型機車離去;眼尖的員警發現他行車搖搖晃晃,攔查後看到阿華滿臉通紅,且一身酒味。經過酒測,他的酒精濃度是0.32毫克,被移送法辦。

阿華懊悔不已,坦承酒後騎車。檢察官姑念他犯罪後態度良好,處分緩起訴1年,並開出兩個條件:第一,阿華必須在7個月內繳給國家3萬元;第二,要參加一場法治教育講座。(高雄地檢署緩起訴處分書,104年度速偵字第1217號) 34天後,全案確定。

隔月,阿華領到薪水後,依照檢察官的指示、緩起訴的條件,向高雄地檢署一次繳清了3萬元緩起訴金;此外,阿華也在規定的期間內,參加了高雄地檢署所安排的法治教育講座。也就是說,阿華已經完成了檢察官對他緩起訴的處罰。

但是,阿華萬萬想不到,就在他參加完法治教育講座結束後不到一個月,檢察官突然又對他下手。

民國104年11月2日,檢察官以阿華違反規定,不僅撤銷緩起訴處分(高雄地檢署,104年度撤緩字第950號) ,而且還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對阿華簡易判決處刑。

阿華違反了什麼緩起訴規定?檢察官的說法是: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。

這條法律,規定了什麼?阿華又違反了哪些規定?

攤開法條,這項條文規定,獲得緩起訴的人應該要遵守、或履行的內容,共有8項:向被害人道歉、立悔過書、向被害人賠償、支付國庫金額、提供義務勞務、進行戒癮等處遇措施、保護被害人安全的命令、預防再犯的命令。

阿華可不懂了:他在規定的時間內繳交了緩起訴金、也參加了法治教育講座,而且高雄地檢署還開出了證明;但是,高雄地檢署的檢察官為什麼不指明說他違反了上述內容的哪一項?

國中學歷、沒有前科,也沒有酒駕紀錄的阿華,原期盼透過法官的審理,可以得知他究竟違反了什麼規定?但是,判決書裡還是沒有交代,他在判決書看到的是:「你酒駕了,判處徒刑2個月,可以易科罰金」。

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,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的時候,如果被告已經履行了部份處罰內容,不能夠請求返還(第253-3條第2項)。也就是說,阿華已經繳給國家的3萬元緩起訴金,不僅拿不回來,他還要再繳給國家一筆錢──2個月徒刑的易科罰金,相當於6萬元。

民國105年1月29日,全案定讞的這天,阿華還是不明白:他究竟違反了什麼規定,會被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、會遭法官判刑?

8個半月後,阿華的疑問終於真相揭曉……

民國105年10月12日,最高法院受理這件非常上訴案之後,法官翻遍了全案卷證,找到了阿華心頭大惑的答案。法官做出判決:「檢察官撤銷原來的緩起訴處分,屬於重大違法」(最高法院判決書,105年度台非字第166號,判決理由二)

原來,阿華根本沒有違反規定。真相,是檢察官莫名其妙的撤銷緩起訴,且阿華又倒楣地遇上一個莫名其妙審判的法官!

阿華遭到一罪兩罰獲得平反。他的第二罰──被判處2個月徒刑的刑責,被最高法院直接改判:撤銷!阿華回到原來的緩起訴狀態,因為他已經繳了緩起訴金,也上完了法治教育課程,阿華的酒駕犯行已經處罰完畢。

阿華洗冤了。但是,他仍然有惑:檢察官當初怎麼會撤銷他的緩起訴?還有,檢察官錯誤撤銷緩起訴,法官為什麼會沒有發現,而仍然錯誤判刑?

除了「莫名其妙」,他想不出別的答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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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3%80%90yahoo%E8%AB%96%E5%A3%87%EF%BC%8F%E6%B1%9F%E5%85%83%E6%85%B6%E3%8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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